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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5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471.5737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302.6547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471.5737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6,471.5737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2,302.6547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302.6547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三)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四)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九)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十二)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公司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①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低于50%(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为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②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低于50%的,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 1、公司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①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低于50%(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为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③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④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⑤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但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事项。超出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行为,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分别按照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者虽在1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②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③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④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⑤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但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事项。超出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行为,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分别按照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

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事项; 2、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 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但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内,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会的其它权限,股东大会在必要时授予。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者虽在3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事项; 2、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成交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 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内,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会的其它权限,股东大会在必要时授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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