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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搏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3条 公司应当及时(本制度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

个交易日内,下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4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5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6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7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第8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9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10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11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2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13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4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5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财务报表;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6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第17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业绩

预告。第18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第19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第20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21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22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第23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24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25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第26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适用上述规定。第27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28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第29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30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31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25条的规定。第32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

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

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

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33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34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35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36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

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第37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业务专区,并在审核通过后(如适用)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第38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下属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第39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40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直接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所属公司负责人分别为该部门、分支机构及所属公司管辖范围内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第41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执行部门,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第42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43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 董监高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44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45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46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47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第48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并做好其所在单位的信息保密

工作。第49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50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51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52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53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54条 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信息公开前,信息知情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

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

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55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

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第56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

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第57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58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

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

泄漏。第59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的沟通制度

第60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61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

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第62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第63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64条 证券部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

管理事务。第65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

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

于10年。第66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

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

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67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信息。第68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69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70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

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第71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

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72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73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第74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

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第75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76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77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第78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79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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