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669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石鸽社区 |
法定代表人 | 邹家春 |
董事会秘书 | 吴伟忠 |
证券事务代表 | 柳红梅 |
联系电话 | 0571-8863767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06-29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宁股份、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对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程序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核查意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首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
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对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70万套(只)电梯关键部件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原杭州鼎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被公司吸收合并)变更为公司,实施地点增加了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石鸽社区,建设期时间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沪宁股份变更首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对上述事宜无异议。
(二)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公司因聘请国泰君安担任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君安承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与广发证券终止
了原保荐协议,广发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君安承接。国泰君安已指派保荐代表人徐之岳先生、王勍然先生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全力支持和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要求,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本次发行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有效,信息披露总体合规。对于重要事项,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总体而言,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发表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总体而言,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良好。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公告文件等相关资料并经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之岳 王勍然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