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杰恩设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管理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公告,如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收购、重大合同、重大合作、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信息;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利润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便捷、有效的沟通方式,与投资者多渠道、多层次地进行交流与沟通:

(一)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

者提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二)在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三)可以邀请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发展的深入了解;

(四)可以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公司重大信息;

(六)董事会认为可行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正式信息披露,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在中期业绩发布后,可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介绍最新业绩,解答投资者问题。公司也可不定期地组织特定地区的定向路演,提高公司在该地区的知名度和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感。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公司应将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信息置于公司网站,包括新闻发布、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披露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专题文章等,并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与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整合投资者关注信息;举办分析师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三)公共关系。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四)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和经验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也可做专题培训。鼓励前述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