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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8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1年6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签署《投资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签署《投资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商业投资行为,相关核心要素会根据后续全面尽职调查工作的情况在正式协议中进行约定,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签署《投资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

2021年6月17日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崇

2021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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