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对《关于签署《投资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在事前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签署《投资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落实公司战略,促进公司高速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发展。相关核心条款将根据后续全面尽职调查工作的情况在正式协议中进行约定,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 |
2021年6月17日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 崇 |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