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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信息: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孚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保荐的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信息”或“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持续督导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截至2020年12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2020年年报披露时间2021年3月31日
持续督导总结报告披露时间2021年4月14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D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保荐代表人王旭、杜慧敏
项目联系人王旭
联系电话010-85127731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孚信息
股票代码300659
注册资本226,689,141元
注册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1-5号楼25层
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1-5号楼25层
成立时间2002年3月12日
法定代表人魏东晓
实际控制人魏东晓
董事会秘书孙强
联系电话0531-6659007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年5月2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民生证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中孚信息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指派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3)持续关注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5)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重点围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开展持续督导培训;

(6)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原指派曹文轩、王启超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工作。

因保荐机构指派王旭先生、杜慧敏女士负责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为方便日后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开展,民生证券决定委派王旭先生、杜慧敏女士接替曹文轩先生、王启超先生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2020年12月18日,中孚信息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关于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2017年6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经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2018年6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保荐机构对中孚信息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3、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2017年8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实施主体由中孚信息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孚泰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地点由济南高新区奥盛大厦2号楼15-16层公司自有办公场地内变更为北京中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南京中孚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

保荐机构对中孚信息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中孚信息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4、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2017年8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4,299.67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17]003096号《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对中孚信息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中孚信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5、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事项

2017年10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将原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转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206534142164。保荐机构对中孚信息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无异议。

6、中孚信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2019年11月2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13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金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基于国产平台的安全防护整体解决方案30,440.0019,200.00
2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安全监管整体解决方案36,560.0025,800.00
3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18,360.0017,700.00
4补充流动资金8,600.008,600.00
合计93,960.0071,300.00

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经于2020年5月9日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于2020年6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10号)。该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2020年8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已经结项,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公司已办理完毕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中孚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由于中孚信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已于2020年8月11日完成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中孚信息的持续督导义务,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旭 杜慧敏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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