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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智控: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财务报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 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 未披露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过原先预计的范围达到20%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 干扰、阻扰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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