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香港分子病理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向以黄利宝博士为首的核心技术(业务)团队授予限制性股份及股份期权,有利于激发其持续创新、创业精神,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确保香港检验中心日常运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促使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次激励方案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关于授权管乔中先生办理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授权公司董事、总经理管乔中先生办理与香港检验中心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可保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