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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3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2020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87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75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8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871,242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7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1,367,281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2018年及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原6名已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6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为B,当期不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原10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10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对上述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进行注销/回购注销。

三、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暨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现有业务的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积极拓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天瑜先生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在上述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暨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该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学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卫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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