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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制药: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的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对相关年度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自查,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内容,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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