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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且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21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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