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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导航: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9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杨云女士因个人原因辞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拟聘任孙梦婷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孙梦婷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且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等相关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孙梦婷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8日,以35元/股的价格向719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义

葛伟军

黄 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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