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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畅银: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4-040债券代码:123175 债券简称:百畅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37.32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首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

次首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5月13日,公司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3年6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7名激励对象授予260.3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37.32万股。

二、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32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2、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未达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147名激励对象(不含离职人员)第一个归属期不得归属的123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7.32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及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责。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原因与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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