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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2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4-009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弗米”“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不超过十二个月,按年利率3.5%收取利息,结息方式为每季度收取。财务资助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署。

2、本次向埃弗米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由于埃弗米的其他股东目前尚不具备对埃弗米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能力,故未能按照出资比例对埃弗米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及担保。本次财务资助由公司单方面提供,并根据实际借款金额及时间,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占用费,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4年1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埃弗米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保障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经过综合考虑,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埃弗米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补充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不超过十二个月,按年利率3.5%收取利息,结息方式为每季度收取。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向埃弗米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45450963N
法定代表人黄永生
注册资本3551.473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7日
注册地址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虹路1号
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46.89%的股权
经营范围研发、产销、维修:通用机械加工设备、高端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座标镗铣加工设备、数控座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系统程序

设计、自动化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占比出资方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5.3146.89%货币
黄永生920.0025.90%货币
余学林440.0012.39%货币
杨子健160.004.51%货币
冯顺80.002.25%货币
瑞昌埃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2.93562.62%货币
瑞昌埃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76.60912.16%货币
瑞昌拓晨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16.61863.28%货币
合计3551.4733100.00%---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3年9月30日 (2023年1月-9月)
资产总额31,252.6343,339.89
负债总额23,148.9930,902.79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5,439.007,005.62
流动负债总额22,337.5430,591.32
净资产8,103.6412,437.1
营业收入22,315.7520,687.85
利润总额1,649.331,728.4
净利润1,525.591,619.59

(四) 公司2023年度未向埃弗米提供财务资助。

(五)埃弗米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1.黄永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金域中央**座**单元黄永生先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永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余学林,身份证号码:5101121975*******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万科南部湾**栋****余学林先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学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杨子健,身份证号码:440402198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联安路***号***栋***单元杨子健先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子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冯顺,身份证号码:4301811976*******

住所: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溪江乡福田村渣田片胡家组冯顺先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冯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 瑞昌埃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CGPJGX3C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满莉出资额:74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3年5月8日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范镇范家铺82-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瑞昌埃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CGKQAB7G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卫锋

出资额:61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年5月15日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范镇范家铺94-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 瑞昌拓晨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CHE5PC1B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永冲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125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年4月28日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范镇范家铺54-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财务总监周永冲先生担任瑞昌拓晨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关联法人。

(七)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

本次财务资助为公司单方面提供,由于埃弗米的其他股东目前尚不具备对埃弗米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能力,故未能按照出资比例对埃弗米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及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被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稳定,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公司将会按照现行相关财务、内控制度要求,加强对子公司业务、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并根据实际借款金额及时间,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占用费,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财务资助对象: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二) 财务资助金额:在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三)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四) 财务资助期限: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不超过十二个月;

(五) 借款利息:按年利率3.5%收取利息,结息方式为每季度收取;

(六) 资助的方式:货币资金;

(七) 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控股子公司埃弗米的日常运营资金。

具体条款以实际签署的财务资助协议为准。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埃弗米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支持埃弗米业务的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埃弗米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已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够对其业务、财务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已提供财务资助子公司的风险监控,及时掌握其经营管理、资产负债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以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因此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了支持埃弗米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保障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经过综合考虑,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为埃弗米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支持埃弗米业务的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公司对埃弗米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及资信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埃弗米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埃弗米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向埃弗米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埃弗米的业务快速发展,并且可以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支持埃弗米业务的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战略,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八、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3%,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为5,000万元(含本次新增);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为0,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九、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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