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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昂技术2020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立昂技术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涛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鹏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一、 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8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1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1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1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2020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1年3月2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专题及违规案例剖析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王刚、王燕、马鹰、新疆立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立润”)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限售及自愿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的情形,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葛良娣、宁波中泽嘉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泽嘉盟”)、乌鲁木齐和众通联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北京金凤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江富坤赢通长三角科技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融汇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新疆金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路、葛良玲、李刚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限售及自愿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人(本企业)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人(本企业)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不适用
3.王刚、田军发、姚爱斌、周路、葛良娣、丁辉、陈建民、马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限售及自愿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 宁玲、李刚业、王义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限售及自愿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王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减持承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根据自身需要择机择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二年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3、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进行;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6.葛良娣、新疆立润、中泽嘉盟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减持承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根据自身需要择机择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100%; 3、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7.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分红承诺“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3)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他配。(4)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不适用
8. 王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2、本人愿意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直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构成与股份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3、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委派人员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未来如有在股份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股份公司;对股份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 5、如未来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拟进行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避免其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股份公司的利益。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 公司、王刚、葛良娣、杨良刚、周路、田军发、姚爱斌、丁辉、马鹰、陈建民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稳定股价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王刚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10. 公司、王刚、葛良娣、杨良刚、周路、田军发、姚爱斌、丁辉、马鹰、陈建民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稳定股价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应取得的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11.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适用
12. 王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措施,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3. 葛良娣、杨良刚、周路、田军发、姚爱斌、黄浩、王燕、孙卫红、宁玲、李刚业、王义、丁辉、陈建民、马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适用
14. 公司、王刚、葛良娣、新疆立润、中泽嘉盟、杨良刚、周路、田军发、姚爱斌、黄浩、王燕、孙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卫红、宁玲、李刚业、王义、丁辉、陈建民、马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公司如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5. 陈建民、丁辉、葛良娣、黄浩、李刚业、马鹰、新疆立润、中泽嘉盟、宁玲、孙卫红、田军发、王刚、王燕、王义、杨良刚、姚爱斌、周路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
16.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会及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将重点投入并推动公司主业发展,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继续做强、做优、做大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 3、提高运营效率,增强现有资产的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提升现有业务的运营管理,通过项目管理的不断细化与流程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的周转效率,从而增强现有服务的盈利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7. 王刚、葛良娣、杨良刚、周路、田军发、姚爱斌、黄浩、王燕、孙卫红、丁辉、陈建民、马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行为进行约束。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不适用

四、 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未发生前述情形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未发生前述情形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金 涛 赵 鹏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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