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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迈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8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继平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7月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7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7.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B幢公司总部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61,227,9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66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8,703,7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44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2,524,1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233%。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4,7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6%。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222,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05%;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5%;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608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1323%;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2595%。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1,222,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05%;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5%;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608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1323%;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25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许志刚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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