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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4月制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规范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行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3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4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下述事项:

1.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先经过独立董事事前同意事项。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前款第(1)项至第(3)项所列事项为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所需的必要审议程序,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施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前款第(4)项的事项为董事会特定议案的前置审议程序,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第5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6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第7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议题涉及

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

案没有表决权。第8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但会议召集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

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

内容。第9条 每名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享有一票投票权,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第10条 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应当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第11条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位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记录,并分别予以披露。第12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

的内容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

的措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13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第14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

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第15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以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将会议所议相关事项予以公

开前,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第16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其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

作情况。第1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18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均含半数;“过”均不含本数。第19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第20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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