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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2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3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第4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第5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战略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一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
选举产生。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3条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6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审议对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 监督检查本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7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8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
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9条 战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10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
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11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第12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13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十年。第14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第15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16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17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18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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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