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作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了《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必要的财务数据。通过与公司其他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必要沟通、交流,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并兼顾公司主业经营需求及未来发展规划做出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资料。通过与公司其他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必要沟通、交流,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生明 谈 侃 王 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