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3日召开了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2020年9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92)《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9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0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
二、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原因和影响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为能更好地推进公司后续战略部署,经审慎考虑,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事项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事项,是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决策,经过了审慎的分析与论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