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晓枫
关新红
2021年4月27日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晓林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