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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数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5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2021年5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离职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4名已离职和1名个人层面考核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9,74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2020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62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广州先进数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先进数通”)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是基于广州先进数通日常业务的正常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广州先进数通的业务发展。广州先进数通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其日常管理与业务开展处于公司的完全控制之中,风险可控。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广州先进数通提供此项担保,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文力)

独立董事: (肖红英)

独立董事: (蔡瑾)

2021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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