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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志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四条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再融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保存。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汇总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会议记录、决议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 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辖区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及公共平台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辖区证监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辖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并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起生效。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附件一: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名称:达志科技 股票代码: 300530内幕信息事项(注1):

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所属单位职务与知情人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注2注3注4注5注6

法定代表人签名: 报送人签名: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2. 与知情人关系类型,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受控法人、其他。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名称:达志科技 股票代码:300530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报送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三: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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