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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5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五、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聘任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的规定,对于超过审计年限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轮换。为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同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经认真审阅后,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理由充分,有利于保障并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执行价格及条件公允,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相关事项。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损害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此次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八、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或使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公司拟在2021年度对部分子公司申请或使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1,6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有助于促进子公司持续发展,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过程中,议案的内容和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九、关于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期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承诺的业绩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1,500万元、2,500万元和3,500万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100Z0073号),科大立安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得的净利润为3,769.0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583.46万元,实现了2020年度的业绩承诺。公司编制的《关于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科大立安增资,有利于促进科大立安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科大立安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十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系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的资金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含人民币2,5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十二、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要。交易各方是平等互惠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于梅、卢远瞩、尹月

2021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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