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3年12月14日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刘玉奇 赵恒勤
吕国玉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