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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迅达: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8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发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子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公司在境内外合规的商品期货交易场所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公司进行商品期货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公司衍生品交易选择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品种市场需透明度大,成交活跃,流动性较强,成交价格和结算价格能充分反映衍生品的公允价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审议批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计划。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作为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机构,负责交易计划的拟定,经授权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负责与外部合作机构的信息调沟通。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 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只限于在合法合规的境内、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场所交易的与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商品供应链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包括黑色系、有色金属、能源、农产品等,以及公司现货业务涉及的相关的商品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减少公司生产经营因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而造成的损失,因此严禁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投机交易。

3. 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4. 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与公司的实际年产或经营所需现货数量相匹配,规模适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5.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管理,公司董事长任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组长,主持日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贸易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交易员、资金调拨员、风险控制员和会计人员等相关人员。第十一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 承担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日常管理职能,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开销户、账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2. 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策略方案、交易计划,并落实执行;

3. 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4. 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以及期货与现货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保持与期货公司的定期有效沟通联系;

5. 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并向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组长提交书面报告;

6.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报告;

7. 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内外部重大事项;

8. 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1. 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2. 定期审查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

3. 定期审查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4. 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需制定具体交易方案,确定交易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等,并对交易效果进行评估,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制作期货交易业务日报表,及时向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组长分别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情况等。

第十八条 交易员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方案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组长签署。第二十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第二十一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进行期货和衍生品的会计核算。确保套期工具(期货与期权)与被套期项目(与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商品供应链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包括黑色系、有色金属、能源、农产品等以及公司现货业务涉及的相关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的套期关系高度有效(保证现货与期货和衍生品在品种、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须明确及做到的工作: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2. 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公司;

3. 合理设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期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期权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必须经过专业的期货期权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开户、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1. 公司应选择国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公司,作为公司期货期权交易的期货公司;

2.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组长:

A、 期货期权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B、 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C、 公司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D、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组长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组长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2. 风险处理程序:

(1)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

况和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

(2) 对操作不当或发生越权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 当发生属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公司,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 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根据指示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应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交易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执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二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时,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八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行保密制度。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行档案管理制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0年,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0年。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险管理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各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现货经营品种及规模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公司报审。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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