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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尚: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30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0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00万元至1,6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50万元至1,425万元。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69.6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90.70万元。因此,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上述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相关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高度重视业绩预测的准确性,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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