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表决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田 玲 梅 佑 轩
202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