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恒锋工具: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之作用,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维护公司权益,实现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各项经营目标的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专门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七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审计部设负责人1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根据公司的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相应专职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第八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部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查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四)根据需要,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根据工作需要,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审计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第十五条 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七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视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会计师事务所(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报告等文件。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