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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蓝晓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力联系电话:010-57631265
保荐代表人姓名:涂和东联系电话:010-5763114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2次;保荐机构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等方式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列席,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列席,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列席,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小组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公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等。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0年12月29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本次持续督导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持续督导的法规体系和基本要求、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相关规则规定、信息披露审阅工作的主要要求和公司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注:西南证券自2020年8月起承接蓝晓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职责。自承接该项目以来,西南证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履行相关持续督导职责。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方承诺内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寇晓康、高月静,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田晓军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不适用

原因而改变或无效。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寇晓康和高月静以及公司股东田晓军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本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视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本人每次减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得超过上一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5%。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之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上述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不得减持。减持期限为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月静、寇晓康、田晓军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适用
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方式稳定股价,公司董事会应在15日内制定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120%,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为1,000万元,且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回购股票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具体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则公司可终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已达到1,000万元,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寇晓康和高月静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控股股东决定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其应在30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年度自公司获取薪酬税后金额的30%及上年度自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的孰高者;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获取薪酬(税后)总额的60%及上年度自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税后)总额的孰高者;单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12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在实不适用
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其应在30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上述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税后金额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相同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寇晓康、高月静(1)本人目前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将来亦不会在任何地方和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从事与发行人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业务;(2)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控制的企业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承诺将该公司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3)除对发行人的投资以外,本人将不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发行人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不适用
公司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本公司将在上述事实被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公司同时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不适用
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告实施。若因本公司蓄意提供虚假、误导性资料或对相关信息进行刻意隐瞒等原因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上述机构因此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上述机构损失。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则:(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后方可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将上述人员薪酬与津贴返还本人;(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同时,本公司就通过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做出的相关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做出如下补充承诺: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1)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本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提供赔偿保障。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寇晓康和高月静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本人将督促公司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本人同时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适用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经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不适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不适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不适用
相关管理措施,并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不适用
寇晓康、高月静1.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减持蓝晓科技股份的情形;2.自蓝晓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蓝晓科技股份,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不适用
寇晓康、高月静本人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免于发出要约中收购方应承诺限售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前调整的,则上述限售期应相应调整;本人所取得的蓝晓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人买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
公司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0年8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保荐协议书》,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担任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马力、涂和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跟踪报告》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马 力 涂和东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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