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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伦晶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自惠伦晶体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项目保荐代表人郑华峰、郭欣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证券代码300460
注册资本280,804,251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东环路68号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东环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赵积清
实际控制人赵积清
董事会秘书潘毅华
证券事务代表谭娅
联系电话0769-38879888-223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5月1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420,371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12.3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499,999,989.27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8,452,734.9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91,547,254.37元。

截止2021年4月19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1]00024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作为惠伦晶体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法定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惠伦晶体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期间,招商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惠伦晶体进行尽职调查,统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惠伦晶体和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结果

招商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委派孙坚、黄春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22年3月,黄春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招商证券委派郭欣接替黄春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2022年11月,孙坚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招商证券委派郑华峰接替孙坚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惠伦晶体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惠伦晶体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惠伦晶体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已相应终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华峰郭 欣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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