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环境、社会和 治理(以下简称“ESG”)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董事长及一名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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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依实际需要调整工作 组人员构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决策及ESG 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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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ESG 相关政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五)对公司ESG 事项(如气候变化、环境管理、商业 道德等)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审阅年度ESG 报告,并向董 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至少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随时立即召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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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会议通知期限和材料要求的相关限制。
第十一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工作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 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 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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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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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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