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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3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向已投资公司追加投资;

(三)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

公司拟开展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活动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母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第五条 除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余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

(二)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对外投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

上述对外投资交易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先报证券投资部门研究并提出建议,再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十三条 由公司证劵投资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外部机构(若需要)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副董事长)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可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行政事务管理。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法务人员和外部法律顾问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审查。证券投资部门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相应地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副董事长)重新审查批准。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应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向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二)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三)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四)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五)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六)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七)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多于”,都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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