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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或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出具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和控股子公司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先导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广东贝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先导汇能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先导慧能技术有限公司、LEAD INTELLIGENTEQUIPMENT(Deutschland)Gmbh、LEAD INTELLIGENT EQUIPMENT(USA)LLC、LEAD INTELLIGENT EQUIPMENT(Sweden)AB、江苏立导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氢导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无锡光导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导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无锡先导先进技术研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先导智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先导智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Lead IntelligentEquipment(Europe)B.V.、Lead Intelligent Equipment Turkey Energy TechnologiesTrade JSC、Lead Intelligent Equipment(France)SAS、Jiangsu Lead Technology KoreaCo.,Ltd、Lead Intelligent Equipment (Hungary)Kft、上海氢导汉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Jiangsu Lead Technology Co.,Ltd江苏立导科技(越南)有限公司、LeadIntelligent Equipment(Hong Kong)Co.,Limited、Lead Intelligent

Equipment(Malaysia)Sdn.Bhd。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销售与收款管理流程、采购与付款管理流程、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存货与生产管理、研发管理、人事薪金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印章证照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外投资和重大资产购置业务、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衡量项目重大缺陷
影响利润总额的错报错报≥利润总额的5%
影响资产总额的错报错报≥资产总额的3%

(2)重要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衡量项目重要缺陷
影响利润总额的错报利润总额的3%≤错报<合并利润总额的5%
影响资产总额的错报资产总额的0.5%≤错报<合并资产总额的3%

(3)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会被视为一般缺陷。

衡量项目一般缺陷
影响利润总额的错报错报<利润总额的3%
影响资产总额的错报错报<资产总额的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公司缺乏反舞弊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衡量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影响利润总额的错报错报≥利润总额的5%利润总额的3%≤错报<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3%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公司经营或决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缺乏民主决策程序或虽有程序但未有效执行,导致重大损失;

(3)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5)公司内控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苗 涛 许佳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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