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认可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周少雄(签字) 范 琳(签字)
2021年 8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