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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2020年度担保情况做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2020年度公司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2、2020年度公司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截至2020年末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07月24日1,0002020年05月08日1,000连带责任保证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天津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一保兑人的前提下,关联方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2020年07月24日22,0002020年06月15日2,000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项下,为
公司实际使用天津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额度2,000万元。)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债权人和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天津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07月24日2,0002020年03月19日2,000连带责任保证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否(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日,该担保项下主债务已履行完毕)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25,000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5,00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25,000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5,000

说明:以上担保协议生效时担保方并非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公司,后因2020年7月公司资产重组而将以上担保方纳入四通新材合并范围,以上担保事项相应变为上市公司对关联方担保事项。详见四通新材于2020年7月24日披露的《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中“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之“五、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就截至标的股权交割日,目标公司(河北新立中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新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交易对方(河北立中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关联担保”),交易对方在《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中承诺于该等担保合同对应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解除该等担保。在关联担保得以全部解除前,四通新材有权延期支付本次重组的第二期和第三期交易对价。如目标公司就关联担保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受到其他任何损失,交易对方应予以全额补偿;四通新材有权在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交易对价时扣除对应金额。

(2)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44,000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44,00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44,000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44,000

(3)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296,295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185,002.18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452,645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276,452.18

(4)公司提供担保合计: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365,295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234,002.18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521,645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325,452.18
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77.92%

3、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存在的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子公司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主债务均未发生违约情况,《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中针对关联担保设置的付款条件,能够覆盖标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金额和担保期限,能够对交易对方形成有效约束,能够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立三 唐炫 李量

2021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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