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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试试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公司现任监事、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履行职责,并具有很好的沟通技巧和办事能力;

(二)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如有特殊情况,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

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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