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2018-2020)》,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该方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2020年度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四、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主要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
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公允、准确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体现了稳健、谨慎性原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21年-2023年)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2021年-2023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2021年-2023年)》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存在任何非公允交易,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岳 蓉
刘启亮
谢 敏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