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1)0100526号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华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菲利华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菲利华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菲利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汤家俊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柏彤
中国·武汉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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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0年度编制单位: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69,000.00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35,586.06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无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36,143.85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无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无 | |||||||||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承诺投资项目 | ||||||||||
1、集成电路及光学用高性能石英玻璃项目 | 否 | 28,400.00 | 28,400.00 | 16,739.45 | 16,767.50 | 59.04 | 2021年12月31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2、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 | 否 | 26,900.00 | 26,900.00 | 15,009.83 | 15,519.57 | 57.69 | 2021年12月31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3、流动资金 | 否 | 14,700.00 | 14,700.00 | 3,836.78 | 3,856.78 | 26.24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70,000.00 | 70,000.00 | 35,586.06 | 36,143.85 | ||||||
超募资金投向 | 无 | |||||||||
归还银行贷款(如有) | 无 | |||||||||
补充流动资金(如有) | 无 | |||||||||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 ||||||||||
合计 | 70,000.00 | 70,000.00 | 35,586.06 | 36,14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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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 | 无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无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2020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集成电路及光学用高性能石英玻璃项目》生产实施主体由公司增加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潜江菲利华石英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公司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现有的生产厂区增加为公司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现有的生产厂区及潜江菲利华江汉盐化工业园盐化路现有的生产厂区,并以3,000万元募集资金对潜江菲利华进行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2020年1月15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众环专字(2019)011868号的《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确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金额为12,422.90万元,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为184.89万元。2020年1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3月完成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金额及其他发行费用的置换。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无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无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和进行现金管理,并将继续用于投入本公司承诺的募投项目。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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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4日证监许可[2019]1439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631,344.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12元,募集资金总额计为人民币70,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000.00万元后,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000.00万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截至2019年9月27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19)010066号验资报告。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时间 | 金额(万元) |
期初募集资金净额 | 68,746.02 |
减:集成电路及光学用高性能石英玻璃项目建设投入 | 16,739.45 |
减: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投入 | 15,009.83 |
减:补充流动资金 | 3,836.78 |
加:利息收入减支付的手续费 | 778.98 |
减: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投资产品 | 56,500.00 |
加: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投资产品赎回 | 27,500.00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4,93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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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开设了专门的银行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先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具体支出时,使用部门提供付款依据(包括付款时间、方式和付款对象)报财务负责人审核,且单笔超过十万的必须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二)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在中国工商银行荆州沙市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余额(万元) | 备注 |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荆州沙市支行 | 1813002129200060531 | 1,079.07 | |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荆州沙北支行 | 121922023810602 | 2,603.69 | |
潜江菲利华石英玻璃材料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北支行 | 716900234010201 | 1,256.18 | |
合计 | 4,938.94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情况
本公司开设了专门的银行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2019年9月27日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荆州沙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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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6月10日,公司、潜江菲利华石英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菲利华”)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0年1月15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众环专字(2019)011868号的《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确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金额为12,422.90万元,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为184.89万元。2020年1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3月完成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金额及其他发行费用的置换。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集成电路及光学用高性能石英玻璃项目》生产实施主体由公司增加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潜江菲利华,实施地点由公司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现有的生产厂区增加为公司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现有的生产厂区及潜江菲利华江汉盐化工业园盐化路现有的生产厂区,并以3,000万元募集资金对潜江菲利华进行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2020年1月17日,经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截止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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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子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金额合计29,000万元。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2、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