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2、《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丁芸 | 范贵福 | 程贤权 |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