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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信息: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过程和管理关键环节中起到防范和控制作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能够为公司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与此同时,结合公司控制环境的变化和经营风险评估的深入,公司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持续的完善和优化,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将对公司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符合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信永中和是综合考虑其审计质量、服务水平及收费等情况后决定的,是公正的、合理的,并能保证公司的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合计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118,5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为保证此综合授信融资方案的顺利完成,拟由公司及子公司对本次总额度不超过118,500万元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形式包括: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及子公司以资产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担保。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各公司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我们认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额度内提供担保。

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65,537.37万元,无逾期担保。

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七、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熊军 辜明安 邹燕

2021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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