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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腾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8

股票代码:300363 股票简称:博腾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7号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授予日:2021年11月18日

? 预留授予数量:31.4万股

? 预留授予价格:45.04元/股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11月1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31.4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3月13日,公司监事会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内容相符,主要内容如下:

1、预留授予日:2021年11月18日

2、预留授予数量:31.4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13人

4、预留授予价格:45.04元/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45.04元/股;

②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42.87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

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将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解除限售期内,除需满足上述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考核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24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29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35亿元。

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实施,个人层面系数(N)将根据行权/解除限售前一年度个人层面考核结果确定:

前一年度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个人层面系数(N)
绩效B及以上100%
绩效B(不含)以下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3人)31.416.64%0.06%
合计31.416.64%0.06%

注:(1)上述任何一名预留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预留权益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拟授予的预留权益数量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二、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对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8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合计31.4万股。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一致同意以2021年11月18日

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31.4万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公司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因授予预留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八、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8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1年 (万元)2022年(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
31.41,268.8798.51764.14294.48111.73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实际费用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6、《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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