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博腾股份: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2021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外币收付款预测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等,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或以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或无外汇衍生品交易功能的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应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评估已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变化情况。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应根据已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特点,针对各类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七条 当公司已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根据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利率及交割到期日,及时办理结算,如发现风险或收到风险提示,须及时上报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应组织相关人员就资金情况、盈亏情况、预计风险等及时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