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及减值补偿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与常州市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金投资”)、常州华日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升投资”)共同签署的《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之协议书》相关约定,公司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履行了减值测试程序;通过测试,公司得出以下结论: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2020年12月31日未发生减值。上述测试结果合理,公允反映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结论。公司编制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4784号)。
根据上述《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结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建金投资、华日升投资无需对本公司进行标的资产减值补偿。
二、对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未完成承诺业绩具体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
至2020年12月31日,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升”)追加业绩承诺期届满。鉴于2020年度华日升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自愿追加承诺利润数,根据公司与华日升原股东建金投资、华日升投资共同签署的《关于自愿
追加业绩承诺之协议书》相关约定,业绩承诺方建金投资、华日升投资需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补偿金额合计30,491,907.18元。根据具体应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明细如下:
业绩承诺方 | 承担比例(%) | 补偿金额(元) |
建金投资 | 73.17 | 22,311,866.70 |
华日升投资 | 26.83 | 8,180,040.48 |
合计 | 100 | 30,491,907.18 |
各交易对方应根据上述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计算方法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交易对方现金不足以进行补偿的,应以其持有的苏大维格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交易对方追加业绩承诺期当年度应补偿金额-交易对方追加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交易对方收到公司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补偿金额将上述现金补偿款项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交易对方未能足额支付的,公司有权以1元价格回购其对应的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上述业绩补偿方案是依照协议的相关约定作出的,本次业绩补偿方案的决策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华日未完成承诺业绩的补偿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庄松林 施 平 王庆康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