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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钢琴: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职责和职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业务文书、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等有关事项,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子公司以及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内审部的全面工作。公司内审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或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项目。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参与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并保守秘密,且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收集、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基建、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专业人员为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主要职权:

(一)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

(三)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对象应按时向内审部报送相关审计资料。检查实物、凭证、账册、有关文件和资料。如有必要,报经批准,内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等原始文件和资源;

(四)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以及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实施前三日通知被审计对象,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六)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给被审计对象签核并回复改善意见和时限,经董事长审批后下发执行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被审计对象对下达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理由向董事长提出申诉,经核实有必要,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可由内审部重新安排一次审计;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七)定期追踪前期审计发现的改善情况,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八)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情况,并妥善归档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十八条 审计证据是内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三)其他证据。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是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评估审计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为内部审计提供相关资料的人员的。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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