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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利泰: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戴雪光)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戴雪光)

2023年度,本人作为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地认真行使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3年度履行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介绍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履历如下:

戴雪光先生,1976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2009年至2016年2月,任职于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历任律师、合伙人。2016年2月至2023年9月,任职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2023年9月至今,任职于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2022年2月至今,任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6次,本人出席会议6次,均按时出席,无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自任职以来,本人在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前,均认真阅读、详细研究和调查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在会议上,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各项议案均独立审慎的发表意见。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本人现场出席股东大会1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23年度内,本人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出具了书面意见:

1、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就《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8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就《关于向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以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11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就《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年12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就《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按照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督促提名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审议并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绩效奖金及2023年度固定薪酬的议案进行审议,积极推动了公司持续稳健的发展和核心管理团队的建设,切实履行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深入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定期与公司高管就公司决策、计划、执行结果等情况进行沟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

了解。本人作为一名专业律师,从所熟悉的专业的角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等方面提出建议,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工作规范运行,以良好的经营成果回报广大投资者。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注重个人持续的专业发展和能力提升,积极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积极参加证监会、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特别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袁征、上海立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对外投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023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袁征、上海立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的战

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综上,本人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2023年度,本人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促进公司规范有序良性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勤勉尽职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更好地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戴雪光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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