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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华灿光电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2、投资品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产品等。

3、投资额度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审批期限与授权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4、投资期限

上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实施方式

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6、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于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形。

7、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8、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变化、宏观周期性经济运行状况变化、外汇汇率和人民币购买力等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产品收益的波动,在一定情况下甚至会对产品的成立与运行产生影响。

2、流动性风险:若出现约定的停止赎回情形或顺延产品期限的情形,可能导致资金不能按需变现。

3、信用风险:在进行资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果所投资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发行主体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破产等,将对产品的收益产生影响,同时资金管理也受结算风险以及所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资产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和履

约风险的影响。

4、操作风险:如结构性存款产品发行人发生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公司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5、不可抗力风险:因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失败、交易中断、资金清算延误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提出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结构性存款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结构性存款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购买相同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产品。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经营。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得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自有资金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科目。

四、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产品等,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颜 煜 张 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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