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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科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诺精工”)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宁波东门支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拟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誉及经营状况正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科诺精工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刚(签字)

金 剑(签字)

周 辉(签字)

2021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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