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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的自查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黄惠红、陈曙光和扶桑任职期间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任职经历、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及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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